科研诚信

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委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2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在2020年上半年克服新冠疫情影响,持续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与案件查处工作,召开了2次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若干科研诚信案件进行了审议,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定。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对相关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现将其中8份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处理决定书(网络发布版)予以公布。 

  1.关于对张峰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中数据造假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1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南京农业大学张峰等人发表的3篇论文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具体论文如下: 

  论文1:Feng Zhang,Shufen Li,Shuming Yang,Like Wang,Wangzhen Guo*. Overexpression of a cotton annexin gene,GhAnn1,enhances drought and salt stress tolerance in transgenic cotton. PlantMolecular Biology (2015) 87:47–67. (标注基金号31171590) 

  论文2:Feng Zhang, Xuanxiang Jin, Like Wang, Shufen Li, Shuang Wu, ChaozeCheng, Tianzhen Zhang, and Wangzhen Guo*. A Cotton Annexin Affects FiberElongation and Secondary Cell Wall Biosynthesis Associated with Ca2+ Influx,ROS Homeostasis, and Actin Filament Reorganization. Plant Physiology,2016(171): 1750 -1770. (标注基金号31471539) 

  论文3:Feng Zhang#, Guozhong Zhu#, Lei Du, Xiaoguang Shang, Chaoze Cheng,Bing Yang,Yan Hu, Caiping Cai & Wangzhen Guo*. Genetic regulation of saltstress tolerance revealed by RNA-Seq in cotton diploid wild species, Gossypiumdavidsonii. Scientific Reports. 2016,DOI:10.1038/srep20582. (标注基金号31171590) 

  经调查核实,3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张峰在3篇论文的图片准备和处理过程中,为追求图片美观,选择自认为好看的图片组装,均存在重复使用图片、篡改试验数据等问题,并将3篇论文列入其获资助基金项目(批准号31701056)申请书中。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张峰2017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棉花Rab类小G蛋白GhRabA4c在纤维囊泡运输中的调控机制研究”(批准号3170105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张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张峰通报批评。 

  2.关于对李钊使用存在数据造假问题的论文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2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上海交通大学李钊等人发表的论文“Li Z, Li JP, Qin X, Xu BB, Han YD, Liu SD, Zhu WZ, Peng MZ, Lin Q*.Three-dimensional vs two-dimensional video assisted thoracoscopic esophagectomyfor patients with esophageal cancer. World J Gastroenterol. 2015,21(37):10675-82.”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第一作者李钊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伪造了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存在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该论文列入其2016年度未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号8160100609)和2017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批准号81702257)申请书中。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李钊2017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高渗诱导的STK39酶激活Wnt/β-catenin通路及其在非小细胞肺癌耐药中的机制研究”(批准号81702257),追回已拨资金,取消李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0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给予李钊通报批评。 

  3.关于对乞艳华抄袭剽窃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6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西安交通大学乞艳华2018年度未获资助基金项目“超声微泡搭载CRISPR/Cas9技术敲除IncRNA H119靶向治疗甲状腺癌的研究”(申请号8180071206)申请书大量抄袭剽窃同单位其他人员2017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UTMD介导基于CRISPR/Cas9技术的靶向SEPS1基因敲除实现桥本氏甲状腺炎基因治疗的研究”(批准号81701717)申请书的内容。 

  经调查核实,乞艳华在科室公共电脑中随便找了一份基金项目申请书(系其他人员2017年度基金项目申请书),基本未做修改,大量抄袭剽窃后用于其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超声微泡搭载CRISPR/Cas9技术敲除IncRNA H119靶向治疗甲状腺癌的研究”(申请号8180071206)申报。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取消乞艳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20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给予乞艳华通报批评。 

  4.关于对李晶抄袭剽窃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冒签他人姓名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广西中医药大学李晶2019年度未获资助基金项目“基于苦劳汤探讨大鼠创伤创面肉芽组织bFGFmRNA、VEGFmRNA表达影响的研究”(受理号8196150473)申请书与其他单位人员2008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MEBO/MEBT对慢性难愈合皮肤创面bFGF/VEGFmRNA表达影响的研究”(批准号30860356)申请书高度相似。 

  经调查核实,李晶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和2019年度基金项目申请书均由他人代写,申请书内容抄袭自其他单位人员2008年度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且李晶在2019年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项目组成员,并冒签他人姓名。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取消李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20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给予李晶通报批评。 

  5.关于对王佳通过第三方公司代写代发论文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31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哈尔滨医科大学王佳等发表的论文1“王佳,刘婷,陈庆佳,关立南,人工合成角膜移植对患者心理状况的影响,昆明医科大学学报,2017,38(3):147-150.(标注基金号81400438)”和论文2“王佳,刘婷,陈庆佳,关立南,人工合成角膜移植对患者心理状况的影响,临床眼科杂志,2017,25(1):80-83.(标注基金号81400438)”存在造假和一稿两发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涉事论文标注了他人获资助基金项目(批准号81400438),但该项目负责人对王佳擅自标注其基金项目号并不知情,所有其他被署名作者对论文发表亦不知情;论文实为第一作者王佳通过网络联系、委托第三方公司代写代发。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取消王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2020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给予王佳通报批评。 

  6.关于对杨介钻通过第三方公司有偿修改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32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浙江大学杨介钻委托第三方公司有偿修改撰写基金项目申请书用于2016年度科学基金项目“乙型肝炎康复者外周血抗原特异TCR基因修饰的T细胞抗HBV作用研究”(批准号81671557)申请。 

  经调查核实,杨介钻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合同有偿修改基金申请书属实。杨介钻与第三方公司约定由该公司撰写修改其2015年度未获资助基金项目申请书,用于2016年度基金项目申报。合同还约定如果项目获资助,甲方(杨介钻)向乙方(公司)和丙方(担保人)提供获资助经费的35%作为佣金和劳务费,如果未使用公司提供的项目申请书申请基金项目,则甲方支付1.5万元佣金补偿。在申报日期截止前,杨介钻认为公司修改的申请书未达到其预期效果,遂放弃以公司修改版申请书申报项目,转而使用其自己单独修改的申请书申报。此外,由于费用纠纷问题,杨介钻与第三方公司发生争议,并造成公开的、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杨介钻2016年度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乙型肝炎康复者外周血抗原特异TCR基因修饰的T细胞抗HBV作用研究”(批准号81671557),追回已拨资金,取消杨介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给予杨介钻通报批评。 

  (备注: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集中接收工作截止时间由原定的2020年3月20日延后至2020年4月20日;上述6份处理决定书涉及的6位当事人在2020年度集中受理期的申报资格已被取消。故上述6人在被取消申报资格期最后一年,集中受理期的申报资格不受影响。) 

  7.关于对徐中民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48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徐中民2011年获资助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徐中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给予徐中民通报批评。 

  8.关于对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监管失责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处〔2020〕49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申请书中,多名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与他们发表论文中标示的身份信息不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原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