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申报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09-07-09 

  本所现受聘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研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而又欲招研究生者,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招生。

  1.硕士研究生导师具有足以保证研究生科研和论文工作所需的课题经费。
  2.近二年内有论文发表或成果鉴定或确认的专利。
  3.指导研究生期间,一次出国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4.硕士生导师应承担直接指导研究生的责任,不得另找代理人。
  5.年龄不超过57周岁。
  6.优先考虑承担国家、中国科学院重点课题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科研人员。
  7.鼓励并优先派给45岁以下的年轻科研人员带教硕士生。
  8.同等条件时,优先分配给尚没有或少有研究生的导师。
  9.临近退休年龄的正研级(具有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师(年龄在57-59之间),若符合上述1,2,3,4条规定, 可以申请招收硕士生。

  (1)在硕士生的培养期间,导师到退休年龄,按本所有关规定正常退休,由其课题反聘至研究生毕业。反聘费由导师课题支付。被反聘的研究生导师,在反聘期间享受与所内其他导师同等待遇。

  (2)临近退休年龄的研究生导师,必须严格按照《研究生导师工作细则》的规定,完成对硕士生的培养,无特殊原因不能擅自终止对研究生的培养。若确因年老、体弱、多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培养,应提前二个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转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原导师课题支付,并不得改变已招收硕士生的研究方向。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