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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科技处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7号)精神,按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科技奖设以下五类奖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二、提名要求 

    (一)专家提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每人可提名1个项目(人),提名奖种不限。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并作为提名项目(人)责任专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提名 

    市(州)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省级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省民政厅注册的社会团体可自行提名,省级工业园区内企业可由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提名,其他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名。 

    重大贡献奖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名,国际合作奖由中方合作单位提名。各单位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坚持优中选优,提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科技成果。 

    (三)提名公示 

    提名单位应当在提名前对提名项目(人)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同时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所有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科技奖按照奖种提名公示内容如下。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被提名人基本情况(姓名、从事专业、职称、工作单位、受教育情况),提名者及提名意见,被提名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 

    自然科学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项目简介、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 

    创新发明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 

    科技进步奖: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意见、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目录、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 

    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被提名人(组织)基本情况,提名者及提名意见,被提名人(组织)对我省发展科技事业主要贡献。 

    专家提名项目还应公示提名专家的姓名、学科专业、职称和工作单位。 

    三、提名项目(人)基本条件 

    (一)提名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的候选人,要真正把在技术工程领域和自然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为我省的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外国组织提名出来。请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专家。 

    (二)提名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由提名单位进行初选,且必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并在提名前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1、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1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者著作,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 

    2、创新发明奖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实施应用1年以上,通过成果转化取得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3、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重大工程、转化推广、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 

    (1)技术开发项目,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2)重大工程项目,应突出团结合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系统的集成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 

    (3)转化推广项目,应突出推广的范围、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4)软科学项目,应突出科学价值和研究意义,取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 

    (5)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公益项目,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4、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提名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不超过6个;提名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提名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 

    5、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6、各提名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不能作为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应是该项成果或技术的主要负责人。按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入到专业评审组评审阶段的项目必须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答辩汇报。 

    7、2019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2020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提名项目经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进入评审阶段后,申请退出评审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可退出评审,重新提名须隔1年。 

    9、2019年度经受理评审未获奖项目(人),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的进展,重新提名科技奖五类奖种须隔1年。 

    10、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及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 

    11、已获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获得动植物品种权、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能提名科技奖。 

    13、凡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提名科技奖。 

    四、提名材料 

    (一)申报单位须根据不同类型奖项填写固定格式的提名书,并提供必要评价、佐证材料作为附件,提名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A4规格纸张,打印方式单双面不限,竖向左侧装订,以“一、被提名人(组织)基本情况”或“一、项目基本情况”作为首页,请勿另加封面。附件材料一般包括: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知识产权证明、行业准入证明、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发表专著(论文)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登录省科技厅网(www.qhkj.gov.cn)“奖励申报”栏目,注册后进入“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系统”,提名书及附件合并生成电子版数据,按PDF格式上传,提名书及附件中涉及签名、盖章及证书的页面须原件扫描。 

    (三)提名书和附件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及个人信件不能作为科技奖提名评审的证明材料。 

    五、提名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提名材料(原件1份)提交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报送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并在此日期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芳  联系电话:0971-6143610  
  

                                                                                                          科技处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