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9 

  为了加强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质量,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各项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中国科学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办法

  (一)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条件

  凡是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二)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一般应提前三个月向我所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4.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5.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 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二.博士后的组织与管理

  (一)进站的组织与管理

  1.博士后管理部门将组织所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申请材料,确定当年拟接收的博士后人选,经所长审批签发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2.博士后的科研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所的重点科研任务,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并征求合作导师意见后确定。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订出在站两年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的意见,经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并在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经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变。

  3.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按期进站。 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十五天,将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经所长批准。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个月内需与我所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

  5.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我所各部门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试验和生活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二)在站期间的组织与管理

  1.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所正式编制,属我所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2.博士后必须遵守我所的一切规章制度,享受我所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

  3.博士后每年应对其研究计划进展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并报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

  4.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

  5.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长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在站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如在两年内未完成,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课题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内的一切经费开支由所在课题组解决。

  6.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确因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出国期间的工资、福利费及置装费按我所正式职工的规定办理。

  7.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资、福利待遇、住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安排等有关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的考核与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应提交的材料

  (1).博士后离站前应完成进站时所制订的研究工作任务、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向博士后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

  (2).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撰写的《博士后研究报告》;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5).接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接受函;

  (6).在站工作期间的原始科技档案资料或复印件。

  2.博士后出站前业务能力的考核

  (1).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报告》需由3位(其中外单位2位)治学严谨、名望较高的研究员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名单由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合作导师协商后确定。

  (2).由所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 合作导师和其他同行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

  (3).博士后需做工作报告,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主要研究成果。报告会除考核小组成员参加外, 应邀请本所科研人员和研究生参加。参加人员提问,博士后做相应解答。报告会由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小组组长主持。

  (4).报告会结束后,考核小组根据所内外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报告会情况,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做出鉴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3.博士后离站时须到所人事部门领取《离所人员办理手续通知单》,各部门手续办理完毕后,交回人事部门。

  4.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对符合下述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1).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5.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积累的科研资料和成果属于生物所的知识产权,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出站后若使用必须征得生物所的同意,并注明生物所博士后流动站。

  三.关于博士后退、离站的有关问题

  1.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果因其现实表现或业务水平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有正当理由要求退站的,可劝其退站或准予退站;对出国长期不归或长期不在站工作的,按自动退站处理。报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2.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保证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8 个月,否则予以退站。博士后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 待其恢复健康后,或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办理离站手续。

  3.退、离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待遇。他们的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或有关部委、省、市人事部门另行安排。

  四.有关职能处的职责

  1.博士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和出站、博士后基金申报等工作。协助各部门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检查。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成果奖的申报等。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有关涉外工作。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的安排和管理。

  2.人事部门负责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评定、配偶借调及工作安排,负责档案的保管和转送。归入的个人档案材料为:进站时的报批材料、出站前的考核评定材料、工作期满登记表、分配工作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3.财务部门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财务处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根据规定,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或因故提前离站,财务处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五、本办法由人教处负责解释。